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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播出【在臺移工懷孕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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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播出【在臺移工懷孕相關事宜】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懷孕及健康檢查項目
在臺移工懷孕相關事宜
LINE@移點通—移工媽媽也能申請勞保生育給付
勞動部積極研謀改善作為 友善懷孕移工諮詢及工作權益
勞動部建置網路查詢及下載系統,提供移工與雇主線上查詢及下載聘僱及轉換雇主許可的便捷服務
LINE@移點通—移工休假權益—多國語版本
LINE@移點通—轉換雇主後,請留意收件地址變更—多國語版本
(交通部觀光局)只有旅行社才能安排旅遊和收費,只有旅行社才能代售國際機票和簽證—多國語版本 (111年6月2日函)

*懷孕及健康檢查項目
<外國人健康檢查已全面取消妊娠檢查>
外國人進入我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事宜,另外,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自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亦同。自2009年9月1日起增加麻疹與德國麻疹(Ig G)抗體檢查或預防接種。全面取消外國人妊娠檢查規定,如移工在臺工作期間有懷孕情形時,雇主不得以此理由單方面解約,強制令移工出國。移工如因懷孕等因素,而有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得主張終止契約。如果移工是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事宜。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因懷孕,身心會產生很大變化,又無家人或朋友協助,故勞動部籲請外國人於發生性行為時,宜採取適當措施(如使用保險套、避孕藥等避孕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如移工在臺期間懷孕,可攜帶健保IC卡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定期接受產前檢查;產檢院所或當地衛生局所也備有多國語言版(英文、印尼文、柬埔寨文、泰文、越南文)之孕婦健康手冊,提供移工懷孕期間的健康照護資訊。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若移工懷孕後在臺生產,請於新生兒出生之翌日起30日內,洽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為其申辦外僑居留證;惟請注意新生兒出生時移工的外僑居留證須屬有效。邇來,偶有在臺工作之外國人因與臺灣人或其他外國人相戀而懷孕在臺生子,卻因男方或本身之婚姻狀況;或因雙方未具合法居留身分(行蹤不明或逾期居停留),致所生子女無法取得合法身分(中華民國國籍、外國國籍或居留權)之情形,將影響新生兒權益及福利甚鉅,並造成家庭團聚之困難,故籲請您在臺工作期間應慎重考量前述問題。移工在臺工作期間如經檢查確診為肺結核或漢生病,如您的雇主未檢具下列文件送衛生局備查: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您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您返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肺結核約需6~9個月藥物治療,漢生病約需6~12個月藥物治療),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漢生病)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送交內政部移民署,解除您的入境管制,以便辦理來臺簽證。

*在臺移工懷孕相關事宜
為了給予下一代更好的養育環境,在臺工作之移工應有計畫性之避孕或生育措施;另合法居留之移工婦女,如有參加全民健保,可享有與國民相同之孕婦產前檢查,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等服務,倘在臺工作期間遇有生育等相關問題,均可撥打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尋求協助。
1.移工健康檢查已全面取消妊娠檢查。
2.移工進入我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事宜,另外,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自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亦同。自2009年9月1日起增加麻疹與德國麻疹(Ig G)抗體檢查或預防接種
3.全面取消移工妊娠檢查規定,如移工在臺工作期間有懷孕情形時,雇主不得以此理由單方面解約,強制令移工出國。移工如因懷孕等因素,而有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得主張終止契約。如果移工是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事宜。

*LINE@移點通—移工媽媽也能申請勞保生育給付
—多國語版本
<移工媽媽也能申請勞保生育給付>
勞保生育給付不限國籍,只要符合資格就能申請給付
✔ 分娩時投保年資滿280或早產時年資滿181天
✔ 限定女性申請,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次日起五年內可申請
申請通過後將依據勞保投保金額,給付生育補助2個月。

*勞動部積極研謀改善作為 友善懷孕移工諮詢及工作權益
關於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糾正勞動部空有法令與措施,卻落實不足,讓女性移工懷孕遭雇主強迫解約回國,甚至隱忍自己懷孕、自行產子等事件不斷發生等情,勞動部針對調查報告中所提懷孕移工被迫解約回國、遭遇懷孕歧視的申訴管道等意見,已積極研謀改善作為,並持續檢討改善相關措施,以落實移工人身安全保障。勞動部說明,我國對於移工權益的保障,不分本、外國籍勞工一體適用相關勞動法令保障。為保護懷孕移工工作權益,避免遭雇主強迫終止契約致遣送出國,勞動部已建立解約驗證機制,積極督導地方政府於受理雇主與移工提前終止契約時,應探求移工解約真意,倘發現移工因懷孕而遭受雇主惡意解約時,即不予同意驗證,並依法究責雇主違法責任或循勞資爭議程序處理。為加強雇主及移工法令認知,有關移工避孕、懷孕時雇主不得解僱、移工懷孕後續轉介資源服務等資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透過機場法令講習、多國語言網站、廣播及LINE@移點通持續宣導。懷孕移工如有遭受雇主任意解約之情事,加強宣導移工撥打1955免費諮詢保護專線,勞動部將立即啟動申訴查處及安置保護機制,雇主如經查證違法屬實,將依法廢止聘僱許可,並協助移工轉換雇主。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協助懷孕移工諮詢與工作權益,自110年10月起補助桃園市政府建置移工懷孕資源平臺,並於111年1月1日委託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辦理「外國籍婦幼諮詢服務中心」正式對外提供服務,提供移工於生育及工作權益的諮詢教育、支持性陪伴、緊急安置、工作持續及工作轉換等整合性服務,以利懷孕移工諮詢或尋求必要的協助,後續將依試辦情形,持續滾動修正、擴大辦理。

*勞動部建置網路查詢及下載系統,提供移工與雇主線上查詢及下載聘僱及轉換雇主許可的便捷服務。
為使移工及雇主能夠更快速便捷取得移工的聘僱許可或轉換雇主許可等相關資訊,保障移工在臺工作權益及雇主用人需要,勞動部已完成網路查詢及下載系統的建置,自111年6月30日起,移工及雇主可以全天24小時零時差自行透過線上查詢及下載的方式,即時查詢及下載移工的聘僱許可及轉換雇主許可函文,不需再向勞動部查詢或申請補發。勞動部於核發移工聘僱許可及轉換雇主許可時,會同時將許可函文紙本寄給移工及雇主,同時提供移工有關許可函文的母國語言說明。移工或雇主如果不慎遺失許可函文,現行可向勞動部查詢或申請補發。勞動部表示,為使移工及雇主能快速便捷取得聘僱許可及轉換雇主許可函文,自111年6月30日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建置「移工網路線上申辦與查詢下載系統」(https://fwad.wda.gov.tw),提供中文暨移工(印、泰、菲、越)母國語言的友善介面,移工可使用健保卡或外國人自然人憑證至該系統登錄後,就可以立即查詢及下載個人的聘僱許可及轉換雇主許可函文,並確認本次在臺工作的雇主、許可工作內容、期間、地點或轉換雇主期間等相關資訊。此外,雇主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https://fwapply.wda.gov.tw) ,使用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登錄後,就可以立即查詢及下載所聘僱移工的聘僱許可及轉換雇主許可函文,以掌握移工的聘僱許可期間或辦理轉換雇主期間等相關資訊。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移工或雇主針對線上查詢及下載聘僱許可或轉換雇主許可函文系統的操作如有任何問題,可以撥打1955專線,將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歡迎雇主及移工多加運用。

*LINE@移點通—移工休假權益—多國語版本
A:阿莉,下星期我們有一個聚會,你要不要一起來啊?
B:可是阿公每天都要有人照顧,太太說我不能請假。
A:這樣是不合勞動契約的,放假也是我們的權利唷!
B:那我該怎麼辦?
A:可以請仲介和雇主協商,或是撥打1955進行諮詢或申訴喔。
    若遇到雇主要求移工全年無休服務,與所簽訂之勞動契約不符,可依勞動契約與雇主和仲介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亦可撥打1955或透過真人文字客服進行申訴。

*LINE@移點通—轉換雇主後,請留意收件地址變更—多國語版本
<轉換雇主後,請留意收件地址變更>
Q:轉換雇主搬到新的工作地點後,我就再也沒收到帳單了,該怎麼辦呢?
A1:可以透過仲介公司聯繫原本的雇主拿到帳單,並且要立即和債權人申請變更帳單地址唷。
A2:如果在辦理帳單變更時遇到語言問題,也可請雇主或仲介公司協助代為處理。
轉換雇主時,應事先主動向債權人變更帳單地址,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教育新航線單元】
*(交通部觀光局)只有旅行社才能安排旅遊和收費,只有旅行社才能代售國際機票和簽證—多國語版本 (111年6月2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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