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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播出【自8月10日起新聘及續轉聘家事移工月薪調為2萬元】
溫情一線牽世界大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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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播出【自8月10日起新聘及續轉聘家事移工月薪調為2萬元】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自111年8月10日起新聘及續轉聘家事移工月薪調為2萬元,勞動部提供弱勢雇主薪資補貼配套最高10.8萬元
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及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問答集
LINE@移點通-自8月10日起新聘及續轉聘家事移工月薪調為2萬
勞動部:嚴查仲介收費亂喊價 全力協助雇主引進看護移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8/15零時(表定抵臺時間)起所有來臺旅客取消持搭機前2日內PCR報告

*自111年8月10日起新聘及續轉聘家事移工月薪調為2萬元 勞動部提供弱勢雇主薪資補貼配套最高10.8萬元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8月10日通過勞動部規劃家事移工建議調薪方案,由每月薪資1.7萬元調高至2萬元。勞動部宣布,自即日(8/10)起,新招募引進或期滿續(轉)聘的家事移工適用調薪新制,並同時提供聘僱看護移工的低收及中低收入雇主薪資補貼每月補貼3,000元,最長補貼3年;其他一般雇主則於本年底前每月補貼1,500元,最長補貼4個月。勞動部表示,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在7月7日會議決議,請勞動部提出調高家事移工薪資的規劃,以及弱勢家庭薪資補貼的措施。因此今日向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提報相關規劃,經過委員充分討論後,認為在顧及雇主經濟負擔,並合理改善家事移工薪資結構,才能有助於勞雇和諧關係、整體移工管理及穩定移工來源,因此通過勞動部所提家事移工建議調薪措施,對於新招募引進或期滿續(轉)聘的家事移工,每月薪資由1.7萬調高至2萬元;如繼續於同一雇主工作滿3年續聘,建議雇主再加薪每月1,000元至月薪2.1萬元;若於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6年以上續聘,建議再加薪每月1000元至月薪2.2萬元,並自即日起實施。至於目前尚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家事移工,則依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但雇主如同意提前調薪,也可以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為新制薪資,並一體適用補貼規定。勞動部說明,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本次會議一併通過勞動部所提出的調薪補貼配套措施,經過委員充分討論,為降低調薪對於經濟弱勢家庭造成衝擊,也考量一般家庭疫情期間增加生活負擔,因此通過雇主或被看護者聘僱看護移工,如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情形者,提供每月3,000元薪資補貼,補助期間最長3年,每案最高補助10.8萬元;至於其他一般戶雇主如有調薪事實,得於本(111)年底前提出申請,提供每月1,500元薪資補貼,最長補助4個月,每案最高補助6,000元。勞動部本次調薪規劃,已同時顧及移工合理薪資結構及雇主經濟負擔,印尼政府也將重新恢復家事移工文書驗證並重新開放來臺,將能有效紓解國內看護移工短缺問題。勞動部將儘速公布雇主申請薪資補貼相關作業規定;如有疑義,詳細資訊可到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網站(https://fw.wda.gov.tw/)查詢問答集或可撥打02-89956000或1955專線詢問。

*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及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問答集
壹、調高家庭移工月薪
問題一:為何要調高家事移工月薪?
回答:家事移工月薪自104年9月起調整至(新臺幣,以下同) 1萬7,000元後,已7年未能調整,與現行產業移工之基本工資2萬5,250元差距8,250元。為維持勞雇和諧關係、穩定移工來源及有利整體移工管理,在兼顧雇主經濟負擔及移工合理薪資結構下,調高家事移工月薪為2萬元,可使家事移工來臺工作及相關文書驗證作業正常,紓解外籍家庭看護工短缺問題,並對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弱勢家庭與一般家庭,分別提供薪資補貼配套措施,以兼顧勞雇雙方。

問題二:家事移工月薪自每月17,000元調高至20,000元,為何移工單次調幅17%?
回答:家事移工同樣生活在臺灣本地,承擔相同物價水平,由現行1萬7千元調整至 2萬元,調薪3,000元即調幅17%;相對於同期產業移工的工資,自104年每月2萬 0,008元調高到111年2萬5,250元,調薪達5,242元即調幅26%,調幅相對合理。

問題三:家事移工調薪實施期間及適用對象?
回答:
一、家事移工包括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幫傭兩類對象。
二、新招募引進家事移工,聘僱起始日自111年8月10日起,月薪從1萬7,000元調高至2萬元。
三、已在臺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之家事移工,聘僱起始日自111年8月10日起,月薪比照入境移工調高為2萬元。
四、尚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家事移工,依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但雇主如同意提前調薪,也可以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為新制薪資。

問題四:承上,針對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之家事移工,是否需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家事移工與雇主簽訂之勞動契約是否要經各國來源國驗證?是否需中外文對照?簽訂後由誰保存勞動契約?
回答:
一、 是。依規定雇主須與家事移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移工母國文字的譯本。
二、簽訂的勞動契約雇主及家事移工應各執1份,且雇主有備置及保存義務,以供地方政府檢查。
三、雇主聘僱在臺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的家事移工,在辦理勞動契約驗證事宜,依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規範。
問題五:已在臺聘僱契約未期滿的家事移工如要求加薪,雇主是否要同意?若不同意,移工是否仍須依原契約約定內容工作?
回答:
一、在聘僱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家事移工,維持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
二、家事移工月薪係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並訂定於勞動契約內,家事移工聘僱契約未期滿如有加薪要求,需經雇主同意。勞雇雙方如就給付月薪有爭議,可洽地方政府勞資爭議協調。

問題六:已在臺聘僱契約未期滿移工,如轉換雇主後,是否適用本次調薪規定?
回答: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規定,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經勞動部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二、如符合本法第59條規定且經勞動部核准轉換雇主後,新雇主需以月薪2萬元承接。

問題七: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辦理勞動契約驗證,何時以調薪後工資驗證?
回答:勞動部已通知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新招募引進家事移工、在臺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家事移工自111年8月10日起,雇主申請驗證上開對象之勞動契約月薪為2 萬元。

問題八:修正後之工資切結書將於何時公布生效?生效後,已完成來源國機構驗證之工資切結書是否仍可作為向我國駐外館處辧理入國簽證申請之應備文件?
回答:
一、新版工資切結書自111年8月10日起生效,各來源國機構依修正後之版本辦理驗證。
二、至各家事移工來源國機構,依該國辦理工資切結書驗證作業要求,已完成驗證之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仍可受理簽證申請。
三、另111年8月10日前,經來源國機構已驗證之修正前版本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亦可受理簽證申請。

問題九:本次調薪除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外,是否也會依移工工作年資加薪?
回答:為鼓勵移工於「同一雇主」工作,穩定勞雇關係,除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到2萬元外,如移工於「同一雇主」處工作3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雇主要幫移工加薪1,000 元/月;於「同一雇主」工作6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再加薪1,000元/月。

問題十:雇主若於111年8月10日前與家事移工約定超過2萬元之數額作為約定月薪,如於調薪日起,是否可逕自將移工月薪降為2萬元?
回答:不可以。已在臺工作且完成勞動契約簽訂之家事移工,如勞雇雙方欲變更月薪數額,須經由勞雇雙方重新約定且不得較「工資切結書」所驗證之條件更不利於移工。
問題十一:自調薪日起,雇主與家事移工約定月薪為2萬元,是否有包含休假未休之加班費、獎金或是幫移工支付的仲介服務費?
回答:不包含。2 萬元是指勞動契約的每月約定工資,為經常性薪資,不包含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如:三節獎金、年終獎金) 等,也不包含雇主幫移工支付的仲介服務費。

問題十二:如於調薪日起,雇主未依勞動契約所約定的月薪給付,是否有相關罰則?回答:若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約定給付月薪,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問題十三:於調薪日起,雇主或家事移工應負擔之健保費用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是否會增加?
回答:不會。因調高後之月薪並未超過現行全民健康保險費第1等級 (2萬5,250元)及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等級第1級,雇主或家事移工應負擔的健保費用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不會增加。

問題十四:於調薪日起,家事移工每7日至少1日之休假未休之加班費,及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回答:如約定月薪2萬元,每日工資額為2萬元除以30日=667元/天,故休假未休之加班費及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1天以667元計給。如約定月薪為2萬1,000元,則1天以700元計給。

問題十五:於調薪日起,仲介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家事移工,所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之標準是否一併調整?
回答:是,惟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3條規定,仲介機構向雇主收取不超過外國人第1個月薪資之登記費及介紹費。仍在聘僱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家事移工,雇主如同意提前以調整後薪資給薪,由於僅涉及勞雇合意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薪資數額,並未提供仲介機構之登記及介紹等服務事項,不必支付仲介機構登記費及介紹費。

貳、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
一、申請資格
問題一:薪資補助之對象及資格條件為何?
回答: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之每月薪資(不含假日出勤薪資及其他非以薪資名義給付或代為支付之金額)達新臺幣(下同) 2萬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可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一) 於111年8月10日起至114年8月9日期間就持有經勞動部核發之有效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於得申請薪資補助期間,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二) 於111年8月10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就持有經勞動部核發之有效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未具備前款各目之資格者。

問題二:於111年8月10日前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就已經達2萬元, 現在還在聘僱中,是否可以請領薪資補助?
回答:可以,雇主與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只要於111年8月10日 起,每月薪資仍達2萬元以上,且聘僱許可仍然有效,就可以依規定期間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問題三:雇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是不是可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回答:可以,雇主只要於111年8月10日起,調整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薪資達2萬元以上者,皆可提出薪資補助申請。但雇主或被看護者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而未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 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等資格,只能依一般雇主規定申請薪資補助。 

問題四:雇主非實際薪資給付者,得否由薪資給付者提出申請?
回答:薪資補助對象為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而非以實際薪資給付者,因此,只能由雇主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間及方式
問題一:雇主申請薪資補助的期限為何?
回答: 符合薪資補助請領資格的雇主,應自薪資補助要點發布日(111年8月10日)起,依以下期限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稱發展署)提出申請:
(一)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以下稱經濟弱勢雇主):應自111年8月10日起至114年8月9日止之聘僱許可期間內,向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二) 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之一般雇主:應自111年8月10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之聘僱許可期間內,向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問題二:申請薪資補助應檢附文件為何?
回答:申請薪資補助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勞動契約影本(每
月薪資必達2萬元以上)。

問題三:雇主如何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回答:雇主應備妥自然人憑證,於發展署的「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以網路傳輸方式提出申請;或以書面填妥申請書後,連同其他應備文件郵寄或臨櫃送件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提出申請。

問題四:經濟弱勢雇主申請薪資補助,除了提出申請書、本人存摺及勞動契約外,有是否需提出社會福利資格證明?
回答:發展署原則會主動與相關機關介接查詢雇主是否具備社會福利資格,雇主於申請時無須提出;如查無相關資料,才會另外函請雇主提供。

問題五:薪資補助是否可以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回答:雇主得選擇自行申請薪資補助,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惟應確實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以利發展署審核及核發補助。

問題六:經濟弱勢雇主已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資格,是否仍需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回答:是的,經濟弱勢雇主仍需檢附應備文件提出申請,因為發展署仍須檢視雇主與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之每月薪資是否達2萬元以上。但雇主只要提出一次申請,經發展署於聘期內審查確認符合資格,就會按季自動核發薪資補助。

問題七:雇主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後,經許可期滿續聘,是否需重新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回答:需要。因為符合請領薪資補助資格之雇主,於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規定後,發展署將按季自動核發薪資補助,惟原外籍家庭看護工有聘僱許可期間屆滿等使原聘僱許可失效之情事,發展署將自動停止核發補助。如同一被看護者再次由雇主聘僱外籍家 庭看護工照顧時(接續聘僱、期滿續聘、期滿轉換),且符合請領薪資補助的資格,雇主需再向發展署重新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三、其他
問題一:雇主申請薪資補助,勞動部卻不同意補助,原因為何?
回答:雇主如有1.提供不實、偽造或失效的資料、2.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3.不符補助資格、4.未依規定期間申請補助、5. 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等情形之一,發展署將不同意發給補助。

問題二:雇主於經同意所申請之薪資補助後,於補助期間,雇主或被看護者的社會福利資格被取消,是否仍可請領補助?
回答:發展署會定期查核雇主或被看護者是否仍具社會福利資格,如有被取消之情形,發展署將停止核發雇主的薪資補助,並會通知雇主。

參、資訊或問題諮詢
問題:如雇主或移工對於調薪或補助事項有問題,如何洽詢?調高家事移工月薪資訊,如何讓在臺移工知悉?
回答:雇主或移工如對於調薪或補助事項仍有相關問題,可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洽詢,電話:(02)8995-6000,撥打1955申訴專線 或透過跨國勞動力權益網站(https://fw.wda.gov.tw/)、勞動部製播的中外語廣播節目,或加入LINE@移點通,持續宣導相關資訊,使在臺移工知悉。

*LINE@移點通-自8月10日起新聘及續轉聘家事移工月薪調為2萬
 
*勞動部:嚴查仲介收費亂喊價 全力協助雇主引進看護移工
8月3日臺南市傳出仲介公司超收代辦費及外籍看護工薪資漫天喊價,勞動部已請臺南市勞工局積極蒐集事證依法查處,並依情節從重處分;另受到印尼政府自3月18日起暫停驗證新聘看護工來臺影響,勞動部積極透過雙邊談判,已取得印方正面回應,將排除臺灣適用零付費政策,並尊重我國整體移工政策及法令制度,共同推動家事移工合理調整薪資規劃。
勞動部表示,依仲介公司收費標準規定,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託辦理移工招募引進、期滿續聘或轉聘,可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收費金額不可超過移工第1個月薪資。仲介公司若有違規超收費用情形,將依超收金額處10倍至20倍罰鍰,最重可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且設立許可到期不予換證。雇主若有發現疑似仲介違法超收費用情事,可以利用1955專線或檢舉專線0800-000978直接向勞動部提出檢舉,以杜絕仲介不法亂象。勞動部說明,配合國內疫情政策鬆綁邊境管制,自今(111)年2月15日起專案開放移工全面引進,截至7月底已引進8萬4,855名,其中多數為產業移工約7萬7,353名,而看護移工則僅引進7,502名,遠較疫情發生前每年約引進6萬8,000名,人數大幅縮減。縮減原因,主要受印尼政府自3月18日起暫停驗證新聘看護工來臺,造成目前約有6.4萬家庭雇主仍繼續等待印尼解禁,才能順利自印尼引進看護工,預估到年底更將擴大到10萬家庭受影響,不利家庭失能者照顧人力需求。勞動部表示,印尼政府基於零負擔政策,原要求雇主必須負擔移工來臺所有費用每人最高10萬元;另要求大幅調高家事移工薪資。勞動部為協助雇主儘速引進印尼看護工,歷經多次談判,印方已正式書面回復,具體將臺灣排除適用零負擔政策,同時配合我國政策法令制度,尊重我方整體規劃,以合理調整家事移工薪資,並待我方明確實施後,立即恢復看護移工文書驗證,重新開放來臺。勞動部將依照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7月7日會議委員提案決議,在兼顧雇主及移工權益的前提下,儘速規劃家事移工調薪建議,並且為減少對雇主衝擊,將同時規劃薪資補貼措施,以利雇主儘早引進看護移工,解決缺工、搶工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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