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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播出【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評點制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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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播出【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評點制常見問題】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評點制常見問題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專業評估效期須注意﹗
公告「110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因應COVID-19疫情暫停辦理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歐洲藥品管理局及加拿大衛生部均建議 接種BA.1雙價疫苗因應疫情變化—多國語版本
LINE@移點通—確診康復後仍應完成完整疫苗接種—多國語版本
LINE@移點通—小心詐騙-電話門號勿任意轉賣—恐淪為犯案工具—多國語版
LINE@移點通—我認識你嗎?小心裝熟詐騙簡訊—多國語版本
LINE@移點通—颱風出勤規定—多國語版本
(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數位學習平台」

*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至14年評點制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12年延長至14年;勞動部發布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點達60點以上者,累計在臺工作年限即可延長至14年。 勞動部表示,為使勞雇關係穩定且優秀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能繼續留臺工作,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為便利雇主申請及人力銜接,在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時,雇主就可先行提出申請,並配合在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時,一併申請;同時,也可為工作已屆滿12年而出國的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延長累計工作年限後,再入國工作。由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年限延長攸關民眾福祉,勞動力發展署強調,如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想申請聘僱許可延長至14年,在外國人符合評點表規定達60點時,雇主即可檢附評點合格的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該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如有不明之處,亦可去電洽詢相關資訊。

*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評點制常見問題
問題1.何謂外籍家庭看護工評點制?
回答:依現行規定移工在臺工作累計12年期滿後,即不得再入國工作。惟外籍家庭看護工得依評點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稱之為評點制度。

問題2.何時提出申請延長14年工作年限?
回答:雇主於申請招募或聘僱時,如該外籍家庭看護工原聘僱期間已屆滿12年或介於滿11年起至12年間,得併同申請續留評點,或若未能併同招募或聘僱時申請,得單獨以資料異動方式提出申請續留評點。

問題3.申請14年評點所需文件為何?
回答:請於「NAF-022-4各類別工作資料異動申請書」中,勾選O項續留評點移工欄位,並註明外籍家庭看護工姓名、護照號碼及國籍資料,且檢附「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文件等。

問題4.續留評點的標準為何?

問題5.4項評點標準每項是否有最低標準限制,合格分數為何?
回答:沒有。各項評點標準並無最低分限制,加總得分60點以上即合格。

問題6.外籍家庭看護工無相關證明時,雇主該如何申請?
回答:語言能力及服務表現項目,外籍家庭看護工倘無相關證明時,雇主可以切結方式申請。

問題7.承上題,雇主應如何切結?
回答:雇主可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勾選切結,且服務表現之切結,不限本案雇主,亦可由前任雇主切結,惟前任雇主應於評點申請表簽名。

問題8.由A雇主申請14年評點之外籍家庭看護工,換由B雇主自國外引進時,該外國人在臺工作是否為最長14年?
回答: 不是。A雇主申請延長工作期間之外籍家庭看護工,會註記於該招募許可函上,只限A雇主持該招募函引進該外籍家庭看護工,才適用最長14年工作期限。B雇主引進後,仍應重新申請該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期間續留評點,經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至14年。

問題9. 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14年評點工作期間後,於出國後,因故不能再回台工作,雇主可以用該張招募函引進其他外籍家庭看護工嗎?
回答:可以。有此情形者,可於招募函有效期間〈發文日起6個月〉內引進其他外籍家庭看護工,如招募函有效期間不足,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效期3個月,以1次為限。

問題10.申請招募時,未提出延長工作年限評點申請,俟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時,始發現所欲聘僱之看護工在臺之累計工作期間屆滿 12年或於1年內屆滿12年,該如何申請評點?
回答:雇主可以資料異動方式提出該看護工之評點申請;倘該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之累計工作期間未屆12年但於1年內屆滿12年者亦可於入境後申請聘僱許可的同時提出評點申請。

問題11.如何查詢移工在臺工作年限?
回答:雇主可上移工動態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查 詢移工累計在臺工作年限。若查詢結果有疑義,也可填具「NAF-022-4「各類別工作資料異動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或說明函向勞動部申請查詢移工累計在臺工作年限。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專業評估效期須注意﹗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前,依勞動部規定,不具備特定資格條件的被看護者皆應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於經評估符合資格且申請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未能成功後,才可以由雇主申請招募許可並至國外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或者直接在國內接續聘僱等待轉換雇主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此外,專業評估效力也有期限規定,雇主必須在被看護者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符合資格之日起60日內,提出招募許可申請,或於該期間內接續聘僱等待轉換雇主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如果超過規定期限,被看護者就要重新申請醫療團隊專業評估,進而延長照顧的空窗期,雇主不可不注意!勞動部說明,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除具備規定之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外,其餘被看護者須先至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於經評估符合資格後,雇主再至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的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時,雇主應於被看護者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符合資格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並至國外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或者直接在國內接續聘僱等待轉換雇主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如果超過規定期限,被看護者就要重新申請醫療團隊專業評估,雇主並應留意專業評估的60日效期計算包含進行專業評估當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勞動部提醒,雇主於被看護者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符合資格後,不論是申請招募許可,或者接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都應注意須在專業評估效期內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逾期申請影響聘僱權益。以上相關法令資訊均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另對於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了解更多資訊。

*公告「110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因應COVID-19疫情暫停辦理。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歐洲藥品管理局及加拿大衛生部均建議 接種BA.1雙價疫苗因應疫情變化—多國語版本 
*LINE@移點通—確診康復後仍應完成完整疫苗接種—多國語版本
<確診康復後仍應完成完整疫苗接種>
「我只打了第一劑或第二劑疫苗後就染疫了,康復後就不用再打疫苗了吧?」
確診Covid-19康復後,還是有可能被其他變種病毒再次感染,因此即便在未完成接種疫苗前就染疫,康復後仍應完成疫苗接種(建議為確診日後3個月後再進行施打),以降低再染疫後之中重症風險。

*LINE@移點通—小心詐騙-電話門號勿任意轉賣—恐淪為犯案工具—多國語版
【小心詐騙】電話門號勿任意轉賣,恐淪為犯案工具
請提醒移工 1.勿簽署不清楚文件 2.勿向不明業者申辦行動電話門號 3.勿將證件給陌生人
*如遇疑似詐騙,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955」專線洽詢,保障自身權益

*LINE@移點通—我認識你嗎?小心裝熟詐騙簡訊—多國語版本
*LINE@移點通—颱風出勤規定—多國語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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