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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4日播出【帳戶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
溫情一線牽世界大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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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4日播出【帳戶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什麼是就業安定費?
帳戶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 輕鬆繳費免奔波
雇主聘僱移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協助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
家庭雇主變更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自然人憑證登錄上網輕鬆辦!
弱勢家庭免繳就業安定費
LINE@移點通—防堵非洲豬瘟—多國語版本
指揮中心自11月14日起,調整採居家照護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隔離/自主健
康管理為5+n天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月7日起確診者7+7解除自主健康管理條件—多國語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月7日起接觸者實施0+7免居家隔離—多國語版本
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或終止契約經驗證出國, 雇主免辦離境備查
LINE@移點通—雇主不得以疫情為由 限制移工放假或自由外出—多國語版
LINE@移點通—懷孕移工可申請暫緩轉換雇主—多國語版本
LINE@移點通—將薪資匯回家鄉,請選擇合法有保障的跨國匯款管道!—多國語版
(教育部)反毒宣導—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莫嘗試墨西哥鼠尾草」

*什麼是就業安定費?
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帳戶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 輕鬆繳費免奔波
雇主聘僱移工依規定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為避免雇主因工作繁忙等因素逾期繳納就業安定費致遭加徵滯納金,勞動部建議雇主多採申請約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扣繳就業安定費,如此就可以輕鬆完成繳費,即使再忙也不怕遺忘。勞動部表示,為便利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目前已提供多元的繳費管道,雇主除可持繳款單(可至4大超商、美廉社、全國農漁會信用部、郵局或台新銀行臨櫃繳費)、利用行動支付(台灣Pay、Line Pay Money、嗶嗶繳)、ATM轉帳、及全國繳費網線上進行繳費外,亦可申請約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扣繳。透過約定金融機構帳戶方式扣繳就業安定費,雇主不必出門即可自動完成繳費,不怕因故遺漏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同時,已經申請約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扣繳且成功扣款繳費的雇主,勞動部也會主動寄發繳納證明,方便雇主查對,歡迎雇主多加使用。勞動部說明,現行雇主申辦約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扣款繳納就業安定費有2種方式,以一般金融機構帳戶申請自動扣繳者,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辦理,只要約定帳戶與雇主姓名或公司名稱相符,即可成功申請;另以郵局帳戶申請自動扣繳者,雇主可攜帶近期繳款通知單影本、郵政儲金簿(不限雇主本人之帳戶,採劃撥帳戶者免附)、印章及身分證,至郵局臨櫃申請。申請成功後,勞動部將於次期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上提醒雇主預為準備自動扣繳事宜。為防堵新冠肺炎的威脅,除勤洗手、戴口罩及避免去人多的地方等,勞動部鼓勵雇主在家透過自動扣繳輕鬆繳納就業安定費,可減少接觸病毒的機會。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就業安定費,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如有繳納就業安定費相關問題,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查詢。

*雇主聘僱移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僱用移工須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曾有雇主想要節省支出,遲遲不肯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結果,這位雇主有一天收到勞動部寄發給他的催繳通知,他才發現早就過了寬限期,看著因為逾期未繳而衍生出的滯納金,雇主這才覺得自己真是得不償失,後悔已經來不及了。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一項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到第11款規定之工作,就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好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如果,雇主沒有按時繳納的話,將會面對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以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五項的罰則。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的罰則是:雇主未依照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若雇主在寬限期滿時仍然未繳納者,那麼將從寬限期滿之日的第二天起,一直到雇主完成繳納的前一天止,每逾期一天,就加徵雇主未繳納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的滯納金,但是以雇主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的一倍為限。而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的罰則是:在加徵雇主滯納金30日之後,若是雇主仍然未繳納的話,就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也會廢止該雇主所聘雇許可的一部或是全部。 因此,對於雇主應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的部份,我們要提醒雇主朋友千萬要留意這項規定,也請按時繳納應該繳納之費用。千萬不要存僥倖的態度喔!法律是輕慢不得的!

*協助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針對溢繳就業安定費之雇主,已開辦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服務,並就退還程序及書表提供填寫範例,方便雇主申辦。因聘僱外國人資料異動或雇主重複繳款等緣故,偶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事,為使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發展署表示,除信函通知雇主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外,自105年8月起倘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形,即採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並告知雇主可選擇溢繳金額扣抵下期就業安定費或向發展署申請退還,至退還作業所須檢附證明文件及書表填寫範例亦隨附帳單提供雇主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則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如雇主繳納的就業安定費,超過應繳納數額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民眾如對上述服務有任何疑義,可電洽客服中心詢問(聯絡電話:02-89956000)。

*家庭雇主變更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自然人憑證登錄上網輕鬆辦!
  勞動部寄送就業安定費帳單又有新的便民措施!勞動部表示,為提供更簡便快速的服務,聘僱移工的家庭雇主自即日起,無需再填寫申請書及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即可採自然人憑證線上登錄方式變更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
<免附申請文件,線上立即辦理>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移工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因此,勞動部於每年2、5、8、11月都會將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至雇主指定的地址。勞動部說明,聘僱移工的家庭雇主申請變更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的案件每年約有1萬2,000件,目前雖可透過網路線上提出申請,但仍須填寫申請書及上傳相關申請表件,並等待審核後才能完成變更。為提供更簡便快速的服務,簡化申請程序及流程,自108年10月起,家庭雇主只要使用自然人憑證上網輸入相關資料後,即可完成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變更,無需再填寫申請書及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變更帳單地址好便利,線上登入系統就搞定>
  勞動部表示,透過網路線上變更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非常簡便,家庭雇主只要利用自然人憑證與讀卡機,於「外籍勞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 https://fwapply.wda.gov.tw )」依身分別登入後,點選「案件申請/異動就業安定費地址」,並輸入各項欄位資料,然後再點選「資料送審」按鍵傳送資料,即可完成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變更。勞動部提醒,有關家庭雇主對於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變更就業安定費帳單寄送地址如有任何問題,可以撥打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35-688,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弱勢家庭免繳就業安定費
 弱勢家庭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可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勞動部表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如果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的資格,可以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惟為減輕弱勢族群家庭照顧經濟負擔,針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或被看護者,如為依社會救助法所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可免繳納每月新臺幣2,000元的就業安定費。勞動部表示在每季寄發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之前,都會主動勾稽雇主或被看護者是否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的資格,符合資格的雇主將直接減免符合資格區間的就業安定費,無需民眾申請。但如果社會福利資格因申請時間差等原因致未被勾稽到而收到繳款通知單,民眾可檢具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的社會福利資格,並填具申請書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100413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申請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如需進一步諮詢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網址:https://www.wda.gov.tw)查詢。

*LINE@移點通—防堵非洲豬瘟—多國語版本
 
*指揮中心自11月14日起,調整採居家照護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隔離/自主健康管理為5+n天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11月2日上午召開專家會議,就目前國內疫情現況及現行確診者管制措施進行討論。經諮詢專家意見,自11月14日起(確診者開始隔離日,Day 0),採居家照護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隔離/自主健康管理改為「5+n天」,亦即居家照護確診者隔離滿5天後,若快篩陰性則無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若快篩陽性應持續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至快篩陰性日,或至距離解除隔離日滿7天。指揮中心說明,專家於會議中表示,目前國內疫情已脫離高峰期,依據指揮中心初步觀察,此波疫情全年齡層致死率較前一波疫情低,而目前全人口疫苗涵蓋率高,確診人數亦已占一定人口比率,社區已有一定之群體保護力。為促進後疫情時代社會經濟發展並兼顧國內民眾生活需求,經參考各國防疫措施及相關文獻,建議採居家照護之非重症確診者的隔離天數可由現行7天調整為5天,並於解除隔離後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確診者如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或距解除隔離日已達7天,就可以解除相關管制措施。此外,考量自11月7日起,將實施確診者解除隔離後自主健康管理措施調整,以及接觸者全面採行「0+7自主防疫」,建議晚於前述各種鬆綁新制後再實施,並調整相關配套措施。指揮中心提醒,仍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之民眾,期間應避免出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定對象之場所,禁止聚餐、聚會等近距離或群聚型活動,並遵守現行醫療應變措施,以保護自己與他人。指揮中心呼籲,隨著疫情趨緩,各項防疫措施將逐步鬆綁,回歸常態生活,請民眾配合相關防治措施及指引,落實勤洗手及咳嗽禮節等衛生防護措施,並建議接種COVID-19疫苗,以提升自身及社區保護力,降低疾病傳播風險。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月7日起確診者7+7解除自主健康管理條件—多國語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月7日起接觸者實施0+7免居家隔離—多國語版本 
*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或終止契約經驗證出國, 雇主免辦離境備查
  為簡政便民,凡移工在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14日內出國,或因聘僱關係提前終止並經地方政府辦理解約驗證後出國,勞動部會在查得移工出境資料後,主動寄發雇主離境備查函,雇主無須在移工出國後辦理離境備查作業。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9條規定,雇主應於移工出國後30日內,檢具移工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但移工如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14日內出國,或與雇主提前終止聘僱關係並經地方政府驗證出國,則無須辦理,將由勞動部勾稽查得移工出境資料後,主動寄發離境備查函給雇主。經勞動部統計,目前每月寄發給雇主的移工離境備查函約8千多件,其中約2成是由雇主在移工出國後自行辦理,高達8成是由勞動部直接勾稽查得移工出境資料後,主動寄發離境備查函給雇主。勞動部表示,雇主目前可自行登入「移工動態查詢系統」-主動離境備查查詢平臺(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輸入移工的護照號碼等資訊,就可查詢該名移工的離境備查函號。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移工有行蹤不明經尋獲出國、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許可出國、或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重入境許可返鄉未歸致聘僱關係消滅等情形,雇主仍然需要依規定辦理離境備查,並需在移工離境後30日內檢具移工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部。另移工如因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致雇主無法安排移工在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出國,雇主仍應在移工解除隔離日後,安排最近日期的班機,使移工出國,並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等相關文件,辦理移工離境備查作業。以上相關法令資訊,均公告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對於申請移工離境備查的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也可撥打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了解更多資訊。
*LINE@移點通—雇主不得以疫情為由 限制移工放假或自由外出—多國語版 
*LINE@移點通—懷孕移工可申請暫緩轉換雇主—多國語版本
<懷孕移工可申請 暫緩轉換雇主>
Mary:寶寶快要出生了,我不方便繼續照顧阿公,和太太商量後決定讓他們可以找其他人來照顧阿公。但解約後,如果我60天還不能找到新雇主就要回國了嗎?
1955:妳可以先拿醫生診斷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向勞動部申請「暫緩轉換雇主」,自分娩後有60天的緩衝時間可留在臺灣待產。
    寶寶出生後,如果妳想繼續在台灣工作,可以申請辦理恢復轉換雇主,而且還能再申請延長作業期限最多60天,這樣就有充足的時間照顧自己跟寶寶及找新雇主囉!
有問題可洽外國籍婦幼諮詢服務中心(電話:03-2522522)
*LINE@移點通—將薪資匯回家鄉,請選擇合法有保障的跨國匯款管道!—多國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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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反毒宣導—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莫嘗試墨西哥鼠尾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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