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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生活裡的感動分享~生活小百科&生活廣角鏡&生活法律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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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小辭典~恩典法律事務所李嘉慧律師談<刑法處罰的行為>
 

生活法律小辭典~恩典法律事務所李嘉慧律師談<刑法處罰的行為>

今天要和各位談談刑法處罰的犯罪為何。報載,體型較大的哈士奇犬在路上咬死迷你犬,大狗主人被告「毀損」,這裡要來看看,到底什麼樣的行為是刑事法律所處罰的行為呢?按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又刑法第352條、第353條、第354條也分別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本案報導若屬實,因刑法第354條並未明定處罰「過失」,所以刑法第354條僅處罰「故意」;又犯罪之故意,雖祇須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為已足,惟哈士奇狗主當時不在現場,也未故意命令他的狗去咬其他的狗,雖然他未給自家哈士奇繫狗鍊和戴口罩,有所疏失,但仍非屬「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識而仍實施」者,難以刑法第354條所定毀損罪論處之。所以檢察官應該會給予不起訴之處分。那小狗的主人可以如何救濟權利呢?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0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小狗的主人可以依此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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