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1日播出【子女監護權】
<聲 音>孩子哭
<迷你廣播劇>
男 人:「你放開,你給我放開哦!我告訴你,
小明不會跟你走的!」
孩 子:「媽咪!媽咪!」(哭著喊)
女 人:「我求你,大偉,算我求求你,孩子還那麼小,他需要媽媽照顧啊!」
男 人:「你閉嘴!孩子有我就可以了,你休想帶他走,而且我再也不會讓你見到他。」(大吼)
<阿宏律師回答>
聽到夫妻在為了小孩的監護權爭執,到底小孩應該跟誰?阿宏律師
就來跟愛子女的爸媽來聊聊法律囉!
我發現在一般父母都很愛小孩的家庭中,你問小孩,如果爸爸媽媽有一天不能在一起,你要跟誰?通常是說要跟爸爸媽媽全家住在一起,不要分開,不論小孩子能不能表達要跟誰走,另一方也不會善罷甘休,夫妻為了爭取小孩子的監護權無所不用其極,甚至用暴力的方式搶走小孩,讓每一個人都受傷,既然,離婚這條路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不能避免發生,那麼
我們更要暸解對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該由何人行使或負擔的法律常識,才可以減低親情受傷的狀況。
一、親子關係並不因為離婚而消失
很多人誤以為夫妻離婚後,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未來孩子就不是他的,或是誤以為取得監護權就可以把孩子藏起來,不讓對方接觸。其實,離婚只是夫妻間終止了婚姻關係,兩人就變成單身的狀態,但是孩子與父母個別間的子女關係是沒有變化的,只是未成年子女需要有人擔任他的監護人,擔任監護的人責任較重,沒有擔任監護人的人與孩子有會面交往的權利,這種權利、在法律上是不容許監護人剝奪的。
二、彼此溝通協商才是最好的方式
既然因此,離婚後由何人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最好能透過夫妻兩人誠心溝通協商決定,讓沒有監護的一方,能保有最大的彈性與時間探視小孩,讓小孩能在夫妻離婚後,同時保有父愛與母愛,如此一來,小
孩成年後,才不會對任何一方產生埋怨或不滿。
三、善意父母原則
對於以暴力手段搶走未成年子女的情形,或是故意阻止小孩與另一方見面,法院都會認為施暴者並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人,因為,他並沒有以未成年人同時需要父愛與母愛的角度出發,而且如果法院容忍這樣的情形發生,未來大家就用搶小孩當做手段,天下豈不大亂?所以千萬不要用暴力的方法來處理監護的問題。
四、幼子從母以及手足不相離原則
由何人照顧未成年子女並非單純以收入多少作為判斷依據,法律上的認定極為複雜,如果是剛出生沒多久的孩子,多半認定由母親照顧比較適合,如果有兩個孩子,多半會以兩個孩子由同一個人來監護,因為手足在一起,小孩也比較穩定。
所以,現在有面臨到離婚的朋友們不用再擔心,當對方用暴力搶小孩的時候,法律會站在你這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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