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心在地情】
外籍聘僱Q&A
美珍 (「城市心靈甘芭茶 南洋心在地情」節目主持人)
Q: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以到醫院或者是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嗎?
A:如果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是不需要申請許可的。但如果要住進養護機構內,那麼雇主需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變更工作場所(不可以事後補辦),至於申請的次數不限定,每次最長可以申請兩個月,但是如果一年內變更工作地點的時間不可以超過六個月,這部份的申請事宜請雇主朋友務必要留意。
Q: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來照顧的被看護者如果已經死亡了,但是雇主還想再申請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A:如果被看護者死亡,雇主仍然用相同的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那麼雇主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而被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是在被看護者仍存活時,就已經委任他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事項,之後被看護者死亡了,那麼雇主應該立即通知委任之仲介公司申請停止聘僱就可以了。
Q:如果雇主原本申請外籍勞工的原因消滅了,像是:被看護者死亡,那麼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呢?
A:雇主應該在3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是經外籍勞工同意之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的雇主願意承接,應該要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料結清。
Q:需要幫外籍家庭看護工安排年假嗎?一年應該排幾天呢?
A: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並沒有強制規定,應該要依照勞雇雙方簽定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Q:同一個負責人如果設有不同的養護機構,那麼所聘僱的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在不同的機構間相互調派嗎?
A:當負責人是法人的時候,可以有條件免經許可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附設機從事看護工作。但由於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所以如果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Q: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幫病患抽痰嗎?
A: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的工作是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的照護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但是不可以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專業醫療行為,像是: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等工作。
Q:外籍機構看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A: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回應是:養護機構雇用的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都受勞動基準法保障的,而工作時間也應當依照規定辦理。另外,外籍機構看護工的住宿也應依照外國人生活照顧計劃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美珍主持的「城市心靈甘芭茶—南洋心在地情」每週三17:00-18:00首播、週六18:05-19:00重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