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出租房子變賭場,該怎麼辦?
蘇家宏、陳奕仲
案例:
老王將一生的積蓄買了一戶套房,打算將它出租以過過包租公的癮。透過仲介找到房客小魏,也順利收到租金,沒想到小魏竟然利用租屋做職業賭場,賭客川流不息,老王擔心哪天被檢警查獲,誤認他為幕後藏鏡人而移送法辦。老王該如何保障該有的權利?
「房屋租賃」是現今社會相當常見的物產運用行為,但是好房客難尋,遇到不肖房客時,若處理不慎,除了破壞房東與房客間的感情,更可能勞師動眾、勞民傷財。小魏利用租屋開設職業賭場,老王如果處理不當,可能因此惹上官司,極需審慎處理,他可以從兩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第一,老王可以向小魏表示要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屋。
依民法第438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租賃物之使用收益,本應依當事人間的約定為之,若當事人間未約定者,則應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所謂「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例如租賃耕地,便不能用以興建房屋即是。本案中,小魏在承租的房屋中開設賭場,究否係依「依租賃物(房屋)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該屋,此時不無疑問。就此,土地法第100條第4款則有特別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因此,由於開設賭場係法律明文禁止之違反法令行為,今小魏利用承租來的房屋開設賭場,便符合了土地法第100條第4款之規定,出租人老王當然可以收回房屋。
老王該如何收回房屋,由於土地法中對於收回之程序未加規定,因土地法為民法之特別法,特別法中未加規定,並應回歸普通法以為適用。故依民法第438條第2項:「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之規定,此時,老王可以先以言語或行動向小魏表達反對之意思,如果小魏仍然故我,繼續為之者,老王便可以終止該租賃契約以收回房屋。
第二,為避免讓檢警誤會其係背後的藏鏡人,老王可以向警方報案,以作為日後釐清刑事責任之依據。
(蘇家宏律師目前為佳音電台「溫馨傳真情—法律單元」主講人、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想更多收聽蘇家宏主講的法律常識,請鎖定每週三09:05-10:00由劉麗紅主持的「溫馨傳真情」節目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