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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是我家的,但房子不是我們蓋的!
繼承土地後,保障權利的兩條路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有一棟前身是『警察宿舍』的房子,被台北市文化局列為『歷史建築』,所以就『不能拆』。但因為這棟警察宿舍是占用人民的土地50年,當時地主隱忍沒有主張權利,現在地主過世後,子女才發現是被占用的…台北市政府承諾,未來會研究是否徵收或價購,並做必要的處理。
這則案例讓我想到,許多人在繼承父母的土地後,才發現土地被別人占用,這個時候該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呢?
首先,如果土地是被別人無權占用,也就是沒有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的情形下,就在土地上蓋房屋,我們可以要求他『拆屋還地』,並且請求相當租金(地租)的不當得利。
其次,如果房屋的所有人表示,之前你的父母(所有權人)答應給他蓋房子的,記得請對方『提出證據來』!因為在法律上是要對方舉證,舉證土地所有權人曾經答應『借土地』的事實,如果沒有證據,一樣可以提告。
但是萬一真的有『借用』土地的事實,因為不是『租用』,我們可以主張終止租用關係,或主張繼承後就不再續借,請對方返還土地並給付不當得利。
不過與其事後引發爭議,不如現在就去清查你家的土地,是否被占用?越早面對越早解決喔!
(文: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麗紅、蘇家宏律師「溫馨傳真情 生活法律一點通」節目,每週三09:05-10:00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