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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探望重病父親,
財產就不是孩子的?!
有一個父親很會投資房地產,靠購買土地與合建,擁有上百間的房地。他有2個孩子,每個人至少都分有10間以上的房子,這父親過著相當奢華的生活,每天大魚大肉喝酒,沒想到有一天晚上洗澡,突然昏倒,送醫急診,是腦中風,緊急開刀。
父親命是救了回來,但是半身不遂,腦子清楚。這下半輩子是要臥床了,沒想到,老二不想繼續照顧他,於是就離家,由老大照顧。但這父親想念孩子,叫管家聯絡老二回來,沒想到老二竟不理會,怎麼聯絡都不回來,甚至連除夕都沒有回來吃團圓飯。
這不聞不問又不孝的行為讓父親精神痛苦不堪,一連3年都如此。這父親氣到不行,決定寫下遺囑並聲明這孩子的重大不孝,不讓老二繼承其他的房產,立完遺囑沒多久後,父親就過世了。
老大一狀告上法庭,確認老二喪失繼承權,因為有重大虐待的情事,最後法院三審定讞,判老二喪失繼承權,因為『我國重視固有孝道與倫理,父母生病,無正當理由,不去探望父母,認為讓父親精神受有重大痛苦,屬於精神重大虐待』經父親明確表示剝奪繼承權。
因此,不孝順的兒子,最終敗給父親的遺囑,也敗在自己的叛逆不孝的行為上。
做兒女的,你有多久沒有去探望父母呢?不為任何目的與條件,就像我們的父母當初也如此這般愛我們,趕快回去探望關心長輩吧!
【法律依據】民法第1145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文: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麗紅、蘇家宏律師「溫馨傳真情 生活法律一點通」節目,每週三09:05-10:00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