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人頭,怎麼辦?



個案1


        經濟不景氣下,失業的阿嘉聽朋友說,有人以三千元的價格收購一個個人銀行帳戶。阿嘉心想去銀行開戶不需花錢,反倒還可以賺錢,於是他親自跑了幾家銀行去開戶,並將開戶後的存摺、印章賣給別人,拿到一筆外快。不料於兩個月後,警察局來函通知阿嘉前往警察局製做筆錄,阿嘉到底有沒有犯罪?


個案2


        阿基伯的好友向他表示要開公司,希望阿基伯能把身份證借他,單純做為A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即人頭戶),幾年後該公司面臨倒閉,不久後阿基伯收到被限制出境的公文,為什麼會這樣?面對這種情形阿基伯應如何是好?


 

阿嘉可能面臨的處境


        究竟法律上怎麼認定人頭戶?人頭戶究竟會負擔何種責任?若不小心成為人頭戶時又應如何面對?


        上述兩個個案,都是由當事人自願交付其所有證件而造成人頭戶產生。結果,阿嘉面臨刑事追究,阿基伯則是面臨繳稅及限制出境之命運,為何會如此?


        首先,我們應該先了解何謂「人頭」?人頭戶就是指外觀上的行為人(戶頭或其他證件資料上之登記名義人)將自己名字(名義)借給他人使用,而他人就運用「人頭」之名義做事。如果實際行為人以「人頭」之名義用於違法之用途上,「人頭」就可能面臨法律追訴,所以將自己的名義借與他人使用(人頭戶),是冒很大的法律風險。


        個案一,阿嘉為了賺取三千元而將自己的銀行存摺、印章等賣給他人,由於使用阿嘉帳戶的人是為了騙取他人的金錢,縱使阿嘉一剛開始並非確定購買帳戶的人是以什麼手段騙取他人金錢,但是一般人應該猜想到購買帳戶的人,就是不希望自己名義被他人知道,因此人頭戶被用在犯罪行為是可以想見的。


        目前,法院實務上大多認為出賣銀行帳戶的人,等於是幫助犯罪者,而且要依實際提供帳戶情節,認定為詐欺罪之幫助犯或共犯。若銀行帳戶不是自己提供,而是被他人冒用的情形,就應找出相關之證據提供警察或檢察官用以澄清事實。例如:因為應徵職務而將自己的帳戶與個人資料交與公司而被冒用時,可提供公司之相關資料給檢警,以證明自己的清白。


 

阿基伯可能面臨的處境


        個案二的阿基伯,為什麼會收到被限制出境的公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


        「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其次,按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於其執行職務範圍內,乃為公司之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另選清算人外,原則上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阿基伯若只是具有A公司之股東之身份,是不會被限制出境的,但是經查閱資料後發現,他的好友私自把阿基伯登記為公司的董事,因此若該公司因為無法經營下去而停止營業,被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是該公司決議進行清算程序時,加上A公司的欠稅超過標準,名義上擔任董事的阿基伯就會因為公司欠稅而被限制出境。


        遇到這樣狀況應如何解決?


        首先,如果阿基伯的名義是被冒用時,可至警察局提出遭人偽造文書的告訴,以便日後作為證明他不是董事身分之依據。而阿基伯想要完全解除其被限制出境以及欠繳稅款之責任,則必須向公司提起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確認阿基伯只是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而不是擔任該公司之董事。


        等到法院經過詳細調查確認阿基伯並非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身分後,阿基伯可以持確定判決至各該主管機關(如經濟部、縣市政府)請求塗銷董事之登記,再向國稅局及入出境管理局等申請撤銷處分等,如此即可終局的解除限制出境之問題。


(蘇家宏主講的生活法律單元,每週三在麗紅製作主持的「溫馨傳真情」節目中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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