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繼承人不遵守遺囑怎麼辦?

淺談遺囑執行人的重要性


蘇家宏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佳音電臺「溫馨傳真情—法律單元」主講人)


案例:
黃先生本來家財萬貫,因為金融海嘯財產一夕間化為烏有。他膝下無子,只有兄姊與妻子三位親人,兄姊在黃先生富有時受他很多恩惠,但他窮困時卻不願伸援手,只有教會的教友、傳道人、妻子等,對他不離不棄,陪著渡過難關,使他得以重新振作,現在財富已超過10億。最近他發現自己罹患心臟病,開始思考身後事,為了感謝教會與妻子的恩情,他希望將重要財產一半留給妻子、一半送贈教會,只把鄉下的土地留給兄姊。他雖然立下遺囑,卻擔心百年之後兄姊不願遵守遺囑內容,甚至隱匿遺囑、霸佔財產等,黃先生如何避免此事發生?若指定律師作遺囑執行人有何不同?


黃先生雖有先見之明預立遺囑,但若兄姐違背遺願而霸佔遺產,權益被侵害的黃太太與教會只能靠自己以訴訟方式請返還遺產、交付遺贈、給付賠償...等;若黃太太與教會不知道有遺囑或不知遺囑的真正內容,只能被他們擺布,使黃先生的遺願落空。

黃先生若預先在遺囑上指定律師作遺囑執行人,則能避免上述情形發生。因為,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這是遺囑執行人最重要的職務,黃先生有指定如何分配遺產,遺囑執行人就要依遺囑的指示,視乎遺產的性質分配給各繼承人及受遺贈之教會,如不動產或記名股票等辦理過戶;黃金、現金、珠寶等動產交付繼承人。若遺產中有涉及法律上糾紛的話(如有繼承人拒不交出遺產、有他人爭執遺產所有權),遺囑執行人亦須以訴訟等手段將那些遺產取回。

總而言之,有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之場合,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只須監督遺囑執行人有否確實執行遺囑內容,無須親自辦理與繼承或受遺贈相關的手續,如清點財產申報遺產稅、不動產過戶登記、對債務人收取債權、請求交付遺贈…等,甚至遺囑人的其他心願如葬禮的方式,亦可由遺囑執行人代為執行,所以遺囑執行人是非常便利於繼承的制度設計。故若由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時,律師職務本身有法律公正之性質,因此,能有效排除一些不必要的困擾而達成立遺囑人的心願。


(蘇家宏律師目前為佳音電台「溫馨傳真情—法律單元」主講人,想收聽蘇家宏主講的法律常識,請鎖定每週三09:05-10:00由劉麗紅主持的「溫馨傳真情」節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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