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網購業者可否片面取消七天鑑賞期

蘇家宏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佳音電臺「溫馨傳真情—法律單元」主講人)


問: 網路購物業者若於賣場退換貨需知中註明:「不接受因尺寸不合之退換貨要求,請看清楚再下標」,其條款效力如何?消費者商品收到試穿後發現尺寸不合,是否得以要求退貨?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為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於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以在收受商品之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的方式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其立法意旨在於,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

且依照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參照92年消保法字第0920000393號)

另外,第19條第2項亦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故網購業者片面取消消費者受法律保障的7天鑑賞期,或限制退貨辦法,並沒有法律效力。

但消保法所規範者為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至於如何區分是否屬於網路企業經營者,消基會之見解為:「最基本的方式,是觀察賣家是不是常態性的銷售商品,而不僅僅是偶一為之。例如:同一款商品的存貨量達3到4件、同一鞋款擁有22號至28號尺寸任君挑選,這個網路拍賣賣家,很可能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網路企業經營者,而非將個人的二手物品上網拍賣的個人賣家。」若不符合企業經營者的法律定義,自不受消保法第19條之約束。
附帶一提,消費者如果不是因為檢查商品的必要,或者是因為可歸責於消費者自己的事由,而導致自己所收受的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者變更的話,消費者就不可以主張無條件的解除買賣契約。


(蘇家宏律師主講的「溫馨傳真情—法律單元」,每週三09:05-10:0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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