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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心.在地情】雇主應通報事項 / 外勞住工點改變七天內通知主管機關 / 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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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音廣播月刊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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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心.在地情】
 
美珍 「城市心靈甘芭茶 南洋心在地情」節目主持人
 


雇主應通報事項

某天黃媽媽僱用的外籍看護工外出買牛奶後就再也沒有回家,雇主怎麼尋找都找不到,一星期後決定通報協尋,沒想到已經超過法定通報時間。
雇主聘僱之外勞行蹤不明時,應該三日內以「書面」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專勤隊及警察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主要是為了能掌握協尋行蹤不明外勞的黃金時間;雇主遇外勞曠職失去聯繫時,勿需等失聯三日,而是立即向當地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以利啟動第一時間協尋查察作業。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的條例:「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誘其他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照就業服務法所發佈之命令。」若雇主發現外勞無故曠職失去行蹤,應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的規定,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且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通知內容包括:外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雇主未依照規定以書面通報相關機關,就必須接受罰責,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違反就業服務法所發佈之命令外勞,應不給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已經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以中止引進。


外勞住工點改變七天內通知主管機關

劉先生在101年3月份聘僱外勞為家庭看護,當年8月因工作全家搬遷到台中,直到10月才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工作及住宿地點。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第3項,雇主為聘僱外勞住宿及工作地點變更應於七天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若違反第57條第9款規定者,雇主將被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另外,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雇主有第57條第9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解約

雇主對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外勞),因聘僱關係終止而通知者,當地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應於外國人出國前探究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也就是當聘僱關係要提前終止時,主管機關是需要切實驗證提前終止的原因,這流程與手續輕忽不得。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1項第14款的罰責是,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勞),由違反就業服務法所發佈之命令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如果已經核發之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當雇主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的規定時,也就同時需要承擔必須要的罰責。


[ 美珍主持的「城市心靈甘芭茶 南洋心在地情」每週三17:00-18:00首播、週六18:05-19:00重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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