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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關廠歇業後不得再使用原取得之移工招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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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世界大不同

 

雇主關廠歇業後

不得再使用

原取得之移工招募函

 

近來偶有製造業雇主原工廠已關廠歇業,並另設新廠營運,卻仍有以歇業工廠名義申請招募許可,或持已歇業工廠招募函申請移工入國引進或聘僱許可的情形。勞動部表示,申請案除會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外,雇主亦將因違反規定,而處最高新臺幣150萬元的罰鍰。

勿用歇業廠招募函 

避免違法受處罰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暨5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製造業雇主於辦理聘僱移工申請許可時,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者,應不予許可,並應處新臺幣30150萬元罰鍰。

例如製造業雇主於甲工廠歇業前,已經以甲工廠名義申請取得移工招募函及入國引進函,之後因故辦理甲工廠關廠歇業,並將人員、設備移轉至乙工廠。勞動部指出,此時無論雇主持已歇業甲工廠的入國引進函辦理引進及聘僱移工,或持甲工廠的招募許可函申請入國引進許可,亦或以甲工廠名義申請招募許可,都會違反上開就業服務法規定,除應不予許可相關移工申請案外,並應處最高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重新辦理招募函  方便快速又安心

勞動部表示,案例中雇主前以甲工廠申請取得的移工招募函,因為甲工廠關廠歇業已經失效,但是,雇主可再以乙工廠名義辦理初次招募,並申請聘僱及使用移工。此外,聘僱移工申請案件已於108年推動全面線上申辦,雇主重新以新廠名義辦理國內求才及申請招募,不只方便又快速,亦不必擔心因提供不實資料遭受處罰,可安心聘僱移工。

勞動部呼籲,製造業雇主於辦理移工招募許可、入國引進或聘僱許可申請案時,應注意提出申請的工廠須仍在營運,才符合聘僱移工的資格,避免使用以關廠歇業工廠名義取得的移工招募函,才能合法申請安心聘僱。如有任何疑問,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www.wda.gov.tw或洽(02)8995-6000了解更多資訊。

 

(麗紅「溫情一線牽 世界大不同」,每週五09:05-10:00首播、週二20:00-21:0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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