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因需要合法申請一名外勞,他到機場接到這名外勞後,就安排他到醫院作健檢後開始工作,沒想到時間過得很快,外勞在臺工作一晃眼已經八個月,李先生卻因為工作繁忙,一時疏忽忘記要帶聘僱之外勞到醫院作健檢。一天,外勞身體不適而上吐下瀉,當他帶他到醫院檢查才發現已經逾期辦理外勞的定檢,因此違反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七條的條例。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條例說明: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第七條的條例是:雇主於丙類人員(指的就是外籍勞工)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以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天內,安排到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因此,雇主李先生必須被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美珍主持的「城市心靈甘芭茶」週一至五17:05-18:0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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