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看護工因懷孕或分娩請假期間,
被看護者可使用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
勞動部自102年3月開始試辦提供外及家庭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定試辦之居家服務單位可聘僱外籍看護工,搭配本國照顧服務員,輪班或同時指派至符合資格之被看護者家庭,從事日常生活照顧工作。
依照性明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因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因為考量外籍家庭看護工如因懷孕或分娩無法繼續從事照顧姑作而依規定請假期間,被看護者將衍生照顧空窗期間,為了兼顧被看護者著照顧需求,現行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因懷孕或分娩請假期間之照顧需要,被看護者也符合服務使用對象資格,可以自費申請使用外展看護服務做為替代照顧服務。記有:
財團法人弘道老人福利基金會:台中04-23505555/新北02-89913925
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新北市 02-22173517
財團法人台南市弘福社區關懷照顧服務協會:台南市 06-2058167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葳群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彰化市 04-8246888
等四家居家服務單位參與試辦,請給予協助向有照顧需求之雇主及被看護者宣傳周知,被看護者如在前面所處之縣市轄內且所聘僱外及家庭看護工懷孕或分娩,可直接與前面所提供之四家試辦單位詢問外展看護服務時間及收費標準。
聘僱外配從事工作前務要對居留證及戶籍謄本資料正本
某雇主違法聘僱行蹤不明外勞,照顧家中老人並提供食宿。雇主表示聘顧該名外勞時,她有出示在台居留證的影本,讓雇主以為她是合法依親來台的外配,就予以僱用。因為沒有詳細核對受僱外配的居留證及戶籍資料正本就聘僱對方,等於是沒有善盡注意之義務,經新北市政府裁定量處以罰鍰新台幣15萬元整。
勞動部勞力署再次提醒,若聘僱員工表明是外配,依規定不需申請許可就可以在台工作,但是雇主仍應核對他的外僑居留證、依親戶籍「正本」照片、姓名、配偶欄等。也可以用電話聯繫當地移民署服務站再次確認。有關外國人居留證也可以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來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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