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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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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音廣播月刊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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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所】

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

蘇家宏律師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溫馨傳真情週三「生活法律」單元主講人)


大寶婚後努力的打拚工作,買了兩棟房子,太太小英則為家庭主婦。 小英可否未經大寶的同意,直接將房屋出租給他人?


夫妻結婚後,可能互相會為對方或家裡處理一些事務,例如買傢俱、請人來修家電等。我們在傳統習慣上認為夫妻可以互相代理、決定這些事務,在我國民法也有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是指夫妻一方因為家庭日常事務,而與第三人從事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配偶的權利。如:太太代表兩人為家裡買了一台洗衣機,雖然是和先生一起使用,但無需經過其同意,可以自行用兩人名義購買。購買後所產生的費用,因為是日常家務所需,所以對內夫妻一起分擔,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

至於代理的範圍權限在哪?依法律規定,需是以夫妻日常生活所必須或經常發生的事務為限,如果逾越則無代理權。那麼什麼是「日常家務呢」?

本案例中,大寶因為忙事業,通常都是由太太小英打理家庭,她覺得大寶名下的房子空在那可惜,乾脆就自己登廣告出租吧。請問,小英是否得代理大寶出租其房屋呢?我們需先檢視出租房屋是否屬於夫妻日常家務範疇。

依照法院實務上認定,擅自替配偶簽訂租賃契約,出租其名下的房子已逾日常家務代理的行為,且出租房子已涉及財產管理,非屬家務。所以本件小英即便出於一片好意,在法律上,小英無權未經大寶同意,就代理其出租房屋。另外,如果夫妻一方有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時,為減少他方的負擔,法律賦予他方可做出限制。

故當夫或妻欲代理另一方處理事務時,需注意是否在日常生活家務代理權內,如無,則需經對方授權,否則會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佳音電台與恩典法律事務所合作之「溫馨傳真情—生活法律單元」,每週三09:05-10:0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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